无论你是注册国际商标还是注册国内商标,都会有权利用尽的现象,而所说的权利用尽原则也就是指商标注册人或者被许可人使用该注册商标销售商品后,其他人再次销售的,无需获得商标注册人许可,不视为侵犯商标专用权。
造成权利用尽,主要有两个原因:一是在合法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后,购买者取得了产品的所有权,购买者有权使用,享有处分权与使用权,有权再次出售该产品。二是商标注册人自行使用商标或者经商标注册人许可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售出以后,权利人已经从商品售卖中获利,那么权利人的权利已实现,权利人不得在同一商品上重复获利。
权利用尽是针对投放市场的每个商品,指商标注册人在许可的情况下,对其销售的每商品进行处置,使商标注册人不再具有控制该商品的权利。无论该商品的购买人在后期以任何方式使用或者转售该商品,商标注册人无权干涉该商品购买人的行为,但并不意味着商标的商标专利权无效,商标专用权在注册商标的整个有效期内有效;权利用尽原则不能以权利用尽原则来否定反向假冒为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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