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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马德里国际商标注册,你知道哪些

浏览: 发表时间:2020-05-07 09:50:46

1、国际商标注册提交申请

       它是指通过商标主管部门向国际商标局申请的符合商标国际注册资格的自然人或者法人。也只有符合特定条件的自然人或法人才可通过马德里体系申请国际商标注册,即该国在"马德里协定"或"马德里议定书"成员国的真实和有效的营业地、住所或该国国民,或在属于"马德里议定书"成员的政府间组织的领土内的真实和有效的营业地或住所,或该组织成员国的国民。符合上述一项或多项条件的缔约方的商标主管部门应称为"原属局"。

商标已在原产地局注册的申请人,可以根据"马德里协定"申请商标的国际注册;他的商标已经在该局注册或者申请注册的,可以按照"马德里议定书"申请该商标的国际注册。国际商标注册申请可指定一个或多个缔约方,但管理局不得指定为原产地局的缔约方,国际注册申请书中规定的货物或服务不得超出根据申请或登记提出的商品或服务的范围。商标的国际注册申请必须通过原属局提交,由原属局以国际注册申请的形式对国际商标注册申请进行形式审查。

2、商标的国际注册

       广义上的国际商标注册包括与商标国际注册申请和后续程序有关的所有事项。商标国际注册是指狭义上的商标的国际注册,即商标在国际局的注册。国际局应审查该局转交的商标国际注册申请,在符合要求的商标国际注册国际登记册上登记申请的有关内容,并在国际局网站上发布公告。国际注册日期通常是原局收到商标国际注册申请的日期,如果国际局未在规定时限内收到该局转交的商标国际注册申请,那么国际注册日期应为该局实际收到申请的日期。商标在国际局注册后,国际局应负责向申请人签发注册证书,并将国际注册的内容通知指定缔约方的主管局。

3、被指定缔约方的审查

       国际注册的效力扩大到申请人在国际申请中明确指定的缔约方。从国际注册之日起,各指定缔约方对商标的保护与直接向该缔约方主管机关提出的申请雷同。被指定缔约方收到国际领土扩展申请后,应在“马德里协定”或“马德里议定书”规定的期限内,按照本国领土的法律规定进行审查;其中马德里协定时限为12个月,马德里议定书时限为18个月。

根据审查,被指定缔约方应当依照其国内法的规定保护领土扩展申请,国际注册商标自国际注册之日起获得的保护与在指定方主管局取得注册的商标相同。领土扩展申请不符合或者部分不符合被指定缔约方领土法规定的,被指定缔约方主管局应当全部或者部分驳回,需要在驳回期限内通知国际局。商标国际注册申请人收到驳回通知后,可以依照被指定人的有关法律、法规申请复审或者提起诉讼。在规定的驳回期限内,被指定缔约方主管局未通知国际局驳回的,即使领土延伸申请不受违反被指定缔约方域内法的保护,也将自动受到“超过审理期限”的保护。

4、商标国际注册后期指定

       符合商标国际注册申请人要求的国际注册商标所有人可以根据“马德里协定”或“马德里议定书”提出后期指定申请,国际注册申请不需要在某一缔约方受到保护,也不需要在该缔约方作出最终驳回或无效或放弃国际注册商标的决定;如果不再受保护,可以申请后期指定,将保护扩大到缔约方。以后指定该申请的另一个原因可能是在提出商标国际注册申请时,一些缔约方不是本协定或议定书的成员,或不受国际注册商标所有人所在缔约方的同一条约的约束,只能对在国际注册薄上登记的部分商品或服务作后期的指定。

如果后期指定是由注册人直接提交给国际局的,则后期指定日期应为国际局收到的日期。主管局向国际局提出的后期指定,符合规定条件,国际局在规定期限内收到主管局提出转交的后期指定申请的,以主管局收到之日为后期指定日;国际局在规定期限届满后收到后期指定申请的,后期指定日期为国际局收到申请的日期。

后期指定申请在指定缔约方受到保护的,视为该国际注册商标自后期指定之日起在指定缔约方主管局注册。后期指定申请被驳回或者部分驳回的,也可以在收到驳回通知后,依照指定缔约方的域内法申请复审或者提出诉讼。

5、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的有效期和续展

     “马德里协定”规定的商标国际注册有效期为20年,可在国际注册日届满前续展20年。然而,1996年生效的"共同实施细则"规定,对于受"马德里协定"约束的国际注册,续展申请的费用必须分两次支付,为期10年,续展的程序和要求适用于第二阶段费用的支付。"马德里议定书"规定的商标国际注册有效期为10年,自国际注册之日起进行续展10年。因此,在商标国际注册的现行做法中,所有国际注册都应计算自国际注册之日起的有效期,并将其续展10年。如你未能在有效期内申请续展,你可获给予6个月的宽展期,但须缴付宽展费用。未申请续展和付款的商标的国际注册在有效期届满后到期,国际局将通知各指定缔约方主管局未续展的状况,并予以公告。

6、与商标国际注册有关的后续程序

      与国际商标注册有关的后续程序包括变更注册人的姓名或地址、更改代理人的姓名或地址、删除、放弃和取消商标的国际注册以及转让等。根据"马德里协定"放弃和取消商标国际注册的申请应通过主管局提交国际局;更改注册人或代理人的姓名或地址、删除或转让商标的国际注册的申请可通过主管局提交国际局或直接提交国际局。国际局应审查申请,符合国际注册薄要求的申请内容,予以公布,并通知有关缔约方主管局。有关缔约方主管机关在依法审查申请后,可自国际局通知之日起18个月内,向国际局作出转让或删减在该缔约方无效的声明,其他申请应按照国际局通知的内容作出相关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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