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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本地区哪些是不能作为日本商标注册的?

浏览: 发表时间:2020-05-14 15:43:14

       不论是在哪个地区,不是什么事物都能拿来用作商标进行注册的,在您进行日本商标注册的时候也一样,需要避免一些禁止类商标,具体有哪些类呢?如下:

1、像一些联合国等国际组织的商标应与贸易和工业部可能指定的商标相同或类似,这种情况下是不能注册的;

2、在巴黎条约同盟国国 家的徽章等(不包括巴黎条约同盟国的国旗除外)与通商产业大臣所指定的相同或者类似的商标;

注:巴黎条约指一九零零年十二月十四日于布鲁塞尔、一九一一年六月二日于华盛顿、一九二五年十一月六日于海牙、一九三四年六月二日于伦敦、一九五八年十月三十一日于里斯本及一九六七年七月十四日于斯德哥尔摩修订的关于保护工业所有权的一八八三年三月二十日的巴黎条约。

3、菊花绞章、奖章、勋章、国旗与外国国旗相同或者相似的商标;

4、白红十字会标记或者与红十字会或者日内瓦红十字会同名或者近似的商标;

5、在"巴黎条约"盟国政府或日本国或地方公共机构为监督或认证目的而使用的印章或记号中,与通商产业大臣指定的具有相同或类似标记的商标,与使用该印章或记号的商品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所使用者;

6、国 家或者地方公共团体或者其机关、公益组织的非营利组织或者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事业的标记,与著 名者相同或者类似的商标;

7、可能危害公共秩序或良好风俗的商标;

8、载有他人肖像或他人姓名或著 名别号、笔名或艺名或其著 名简称的商标(除非征得本人同意);

9、与特许厅长官指定的政府或地方公共机构举办的博览会,或由政府以外的人组织的博览会,或由外国政府等人或获外国政府许可的人在外国举行的国际博览会裁决中具有相同或类似标志的商标;

10、作为表示属于他人业务的商品在需求者中间已被广泛认识的商标或者与之类似的商标,并用于该商品或类似商品者;

11、在商标注册申请之日之前,已由他人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注册商标或类似商标,应当用于属于该商标注册的指定商品或类似商品;

12、与他人一起注册的防护标记相同的商标,使用于该防护标记注册的指定商品者;

13、易与属于他人业务的货物混淆的商标;

14、对商品的质量有可能产生误解的商标;

15、当商标权消灭之日起没有经过一年的他人的商标或者与之类似的商标,使用于属于该商标权的指定商品或者与之类似的商品者;

16、根据《种苗法》,进行了品种注册的品种名称相同或者类似的商标,使用于该品种的种苗或者类似的商品者。

       如果你在日本注册商标的时候,有出现于以上雷同的情况,需要进行补正,因为这些是不能作为商标注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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