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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评析欧盟商标法改革?

浏览: 发表时间:2020-05-26 09:53:15

       欧盟商标法改革历时10年,也达到了相应的预期目标,新的条例进一步简化了程序法,明确了商标权的范围,降低了商标注册成本,对商标侵权加大了打击力度。总的来说,这一次改革符合欧盟的实际,另一方面也符合欧盟一体化进程、技术进步以及商标制度的发展趋势。


一、改革进一步促进了欧盟知识产权一体化。如果从“共同体商标”到“欧盟商标”的转变只是为了顺应欧洲一体化的进程,那么,行政机关名称由“内部市场协调局(外观设计与商标)”改为“欧盟知识产权局”,意味着欧盟知识产权行政机关也将走向集中统一。当然,欧盟知识产权局也提到,所有权变更也将更适用于未来可能涉及的其它类型的知识产权。那么,这是否意味着欧盟知识产权局可能会承担起新的责任,比如对受保护的原产地名称和地理标志进行注册,打击假冒和盗版,或者与负责欧洲专利的欧洲专利局建立更紧密的关系,形成更加集中统一的欧盟知识产权管理体系。从欧洲的角度看,公投脱离欧盟的英国设立了“三合一”知识产权局,全球知识产权管理呈现集中统一的势头。


二、改革进一步简化了手续,降低成本,促进商标服务的精准化。简化申请方式只能直接向欧盟知识产权局申请,这也是程序的简化。根据2012年的数据,96.3%的欧盟商标申请者选择直接向OHIM(现在的欧盟知识产权局)提交在线电子申请,因此,取消通过成员国商标主管部门或比荷卢知识产权组织的申请方式,符合网络技术的实际需要和广泛应用。

       从申请程序时限的调整可以看出,实际上缩短了申请授权的时间,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欧盟商标的注册效率。而降低各种资费,可以为商标所有人,特别是中小企业节省大量成本。


三、改革是根据技术进步和经营趋势,增加了新的商标类型。一方面,欧盟旧《商标条例》第4条并没有对可注册商标的具体类型进行限制,即不排除对非传统商标的保护,而是受到“图示表示”的强制性要求的限制,这就决定了可注册性和注册条件声音、色彩等商标的使用成为实践中争议的焦点。另一方面,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非传统商标保护的实际需求越来越强烈,国际立法的趋势逐渐显示出对非传统商标保护的认可。《条例》中引入欧盟证明商标,也是为了应对集体商标无法获得的现实需要,寻求一些欧盟层面的商标保护,加强了欧盟商标国内法的一致性,促进了欧盟与成员国国内法的协调。另一个值得注意的问题是,与美国、中国等一些国 家的规定不同,欧盟证明商标明确排除了地理来源认证,而欧盟集体商标仍然对地理来源提供保护。


四、改革吸收了司法实践经验,加强行政与司法的衔接。对于商标注册申请的分类,纳入了欧盟法院的判决结果。判决对尼斯分类将商品和服务归类为指定商品和服务的名称提出了相关意见。本案对OHIM和成员国的商标申请注册实践产生了重大影响。

       在企业名称的使用上,新条例吸收了司法判例在与在先商标权利冲突和侵权认定方面的成果。在2007年Céline案(C-17/02)中,欧盟法院认为,在考虑了先前商标的受欢迎程度和公众对先前商标标识的理解等因素后,如果第三方在商业上使用该标识(例如将该标识用作商业名称)会影响或可能影响商标在区分商品或服务时,会构成侵权。新条款正好整合和吸收了欧盟法院对此类案件的思路。

       在反诉程序上,此次修改体现了司法与行政的合作。新条例修改前,被侵权人可以直接向欧盟商标法院提起商标无效或撤销的反诉。新《条例》第 一百条第四款对商标无效或者撤销的反请求作出了新的规定,即在欧盟商标法院对商标无效或者撤销的反请求进行复审前,必须先将反诉的提出日期通知欧盟知识产权局。


五、改革加强了商标保护,加大对商标侵权的打击力度。在这方面,主要体现在对过境假冒货物海关执法措施的认定和禁止预备侵权方面。近年来,欧洲法院在认定过境货物侵权方面缺乏一致性,这项改革最终取消了提案必须证明货物目的地是欧盟内部市场的限定条件,并要求清关者或货主证明涉嫌侵权的货物不是假冒货物,这一措施减轻了商标所有人的举证责任,明确了欧盟海关对在途侵权商品的暂时扣留权,凸显了欧盟打击假冒商品流通的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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