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经授权的欧洲专利按照“欧洲专利公约”可在欧洲多个国 家生效,其中包括"欧洲专利条约"的30个缔约国(包括英国、德国、法国等30个国 家)和阿尔巴尼亚等6个延伸国。欧洲专利可直接向欧洲专局或通过PCT渠道申请。
欧洲专利申请包括如下步骤:
1.首先向欧洲专利局提出申请:申请人选择以英文、法文和德文三种正式语文之一向EPO提出申请。
2.欧洲专利局检索:申请人可根据检索结果评估其发明申请获得授权的可能性,并可根据检索报告修改申请文件。
3.申请人应在申请的同时或自检索报告发表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实质审查的请求,连同审查费和指定国 家的费用一起缴纳。
4.欧洲专利授权:专利申请经审查通过后,申请人应支付授权费,并递交权利要求的其他两种语言的译文。上述工作完成后,将正式授权欧洲专利,并签发授权证书。
5.在欧洲成员国生效。一般来说,在收到授权通知后,申请人必须决定从成员国名单中选择生效国,并通知欧洲专利局,该专利将在这些国 家生效。根据每个有效国 家的规定,通常有必要将欧洲专利的全部内容或权利要求翻译成该国的语言,并将其提交该国注册,以使欧洲专利在该国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