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相关规定,相同商标包括以下情形:改变注册商标的字体、字母大小写和文字横竖排列与注册商标基本相同;文字商标文字构成、排列顺序均相同;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字母和数字的间距与注册商标基本相同;改变注册商标的颜色不影响注册商标的显著特征;仅在注册商标中添加商品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等,缺乏显著的特征内容,不影响注册商标显着特征的体现。
图形商标在构图要素、表现形式等视觉方面没有差异;文字图形组合商标的文字构成、图形外观、排列和组合基本相同,商标在呼叫和整体视觉上基本相同;立体商标中显著的三维标志和显著的平面元素基本相同,或者基本没有差异;颜色组合商标的颜色和排列基本相同,或者根本没有差别。声音商标的听觉感知与整个音乐相同,或者说声音商标与整个音乐没有区别。
司法解释和实践,商标审查和行政执法实践中,对近似商品,近似商标的判断都考虑了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的因素,即混淆性相同、混淆性近似类似。为进一步明确类似商品,商标相同近似与易混淆之间的关系,将商品近似情况和商标相同近似情况作为考虑因素,以解决易混淆的重复判定问题在作出令人困惑的决定时,有许多因素需要考虑,包括商标的相似性;商品或服务的相似性;注册商标的重要性和知名度;商品或服务的特点和商标的使用方式;还有相关公众的认知程度如何等等以及其它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