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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专利局将对疫情严重地区申请人欧洲专利案件的时限延期

浏览: 发表时间:2020-07-02 14:06:21

       自从新型冠状病毒全球横行以来,于前几个月的3月15日,欧洲专利局发出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时限延期通知。至于是什么形式的通知呢?来看:该通知主要处理在《欧洲专利公约》(EPC)及《专利合作条约》(PCT)下涉及疫情严重地区的申请人申请的案件。其中,根据EPC第134条第(2)款和第150条第(2)款的规定,当通知发布之日及之后到期的时限应延长至2020年4月17日。在某些条件下可免除时限上的拖延。根据通知,中国申请人可以对与案件有关的安排和工作准备作出良好的调整。

有关通知如下:

1、鉴于新冠肺炎爆发造成的问题,请注意《欧洲专利公约》(EPC)和《专利合作条约》(PCT)规定的一般法律补救措施。

2、设在欧洲专利局所在地的德意志联邦共和国与许多其他缔约国一样,根据EPC细则第134条第(2)款中定义的不可抗拒事由,在人员流动、社会关系和某些服务、交流和公众日常生活方面受到限制。因此,本通知的有效期应延长至2020年4月17日,适用于所有缔约方及其代表。根据EPC第150条第(2)款,这也适用于PCT的国际申请。如不可抗拒的情况持续超过上述日期,则会发出另一份通知,以进一步延长有效期。

3、在不违反本通知第2款的情况下,EPC细则第134条第(5)款为异常状况所导致申请人、当事方或其代表在申请人、当事人或其代表的居住地或营业地未被本通知涵盖的情况下,未能妥善递送或传送邮件,为本通知未涵盖的情况。本规定适用于因申请人无法控制的异常情况而造成的时限延误,以便在受疫情影响的地区,任何受干扰的申请人、诉讼人或其代表均可被援引。

4、按照EPC细则第134条第(5)款的规定,如果有关人员能够提供证据,证明时限在时限届满后10天内由于此异常状况任何一天被拖延,且不迟于不可抗拒的诉讼结束后第五天完成邮件或传送,则迟收文件应视为已按期收到。

5、如果任何相关方能够提交令人信服的证据证明其未能遵守PCT期限是由于其住所、营业地或停留地的自然灾害或其它类似原因造成的,并已在合理范围内尽快(不迟于有关期限届满后6个月)办理有关手续,时限的延误则给予宽免。这一规定适用于国际阶段待审的国际申请,但不适用于优先权的期限。

       请注意,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影响区的定义可能会改变,请访问欧洲专利局网站,定期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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