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将外观设计专利与被控侵权产品进行对比
也就是说,从普通消费者的角度来看,对被授予专利的外观设计与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是作为一个整体来观察和判断的。
1、被指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与专利外观设计完全相同,因此确定前者属于专利保护范围,并确立专利侵权。
2、被指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在重要部分与专利外观设计基本相同,总体上是相似的,可以根据等同原则确定专利侵权行为。
二、确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依照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保护范围是指外观设计的专利权人在申请外观设计时向专利局提交的图片或者照片中的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包括主视图、顶视图、侧面视图等。主视图是最重要的,因为它最能反映设计的美。在确定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时,还应当注意从这些视图中找出反映设计美的要素。
外观设计专利与发明或实用新型的专利保护有着明显的区别,前者是人的视觉美感,后者是根据可专利性的技术观念或技术方案。外观外观指的就是从视觉角度来看的。
三、确定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与侵权产品是否属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
在司法实践中,鉴定方法通常以产品的功能和用途为标准,参考与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即"洛迦诺条约")有关的商品分类。如果专利设计产品和被控侵权产品的功能和用途相同,则可以确定两者是相同或相似的商品,并继续进行比较。如果两者的功能和用途不同,我们可以得出结论,这两种商品既不是同一种商品,也不是类似的商品,因此我们可以结束我们的侵权判断步骤,认定专利侵权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