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请求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或者专利权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在无效宣告程序中,授权委托书载明其委托权限仅限于办理无效宣告程序有关事务的,应当向专利复审委员会办理委托手续或者解除或者放弃委托手续,不需要办理著录项目变更手续请求人或者专利权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未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授权委托书或者授权委托书中未载明授权委托书,专利权人未在授权委托书中载明其委托权限仅限于办理无效宣告程序有关事项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通知请求人或者专利权人在指定期限内进行补正; 逾期不提出补正的,当然,视为未委托。
2、专利权人和请求人委托同一、相同专利代理机构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通知双方在规定的期限内变更委托;没有在规定期限内变更委托的,视为未委托;同一天委托的,双方都为未委托。
3、应当委托知识产权局依照专利法有关规定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的请求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委托请求人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通知申请人限期进行补正;未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未在指定期限内补正的、补正不合格的,无效宣告请求不予受理。
4、同一当事人同时和多个专利代理机构有委托关系的,当事人应当书面指定专利代理机构之一作为收件人;未指定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将在无效宣告程序委托的专利代理机构为收件人;有多个委托代理机构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将先前签署的专利代理机构视为收件人。
5、当事人委托公民担任代理人的,参照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有关规定。公民代理人的权限限于口头陈述意见和收到法院传递的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