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到专利先用权,就好比商标的在先权,专利先用权它是指在专利权人申请专利前,另一人已经在生产同一产品、使用同一方法或者为制造或者使用做了必要准备的情况下,在原范围内继续生产或者使用本发明的权利,法律允许该发明不受专利权人专有权的限制。专利法律制度的基础是有限资源的公平合理配置。法律规定,先用权以一项发明一项专利原则和公平原则为基础。行使先用权必须符合先用权条件。
先用权的特征:
1、专利先用权不是专利法保护的独立权利,专利先用权人只能进行自己的发明创造,不能单独转让或者许可他人实施,但可以与原生产实体整体转让。
2、专利先用权人使用的发明创造,由自己或者从其它合法渠道合法取得,与专利权人无关,以非法手段取得的发明不具有优先权,即先用技术应具有独立性。
关于先用技术独立性问题,我国专利法和司法解释都没有对此作出规定。学术界对通过合法手段合法获取技术的权利已经达成共识,关于合法获得技术的来源是否包括从专利权人那里获得,还存在一些分歧,但人们一致认为,以不正当手段获得的技术应排除在使用前技术之外。
3、专利先用权人必须在专利申请之日前实施发明创造,即同一产品已经制造,使用相同的方法,或者已经为制造或使用作了必要的准备,例如购买了机械。
4、专利先用权人只能在原使用范围内利用发明创造,即继续生产同一产品或者使用同一方法,不得扩大使用范围。关于何为原有的范围学术界是有争议的,立法上也没有明确的规定下来。有些人认为,原来的范围包括原来的实施方式、原来的生产规模,不应自行扩大申请范围和实施规模,产品的产量不应超过专利权人在申请专利时原设备所能达到的生产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