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 家知识产权局新近颁布的《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已于8月1日正式施行。据了解,新《办法》丰富和拓展了适用专利优先审查的情形,通过进一步压缩审查周期、提升审查效率,为我国新经济的发展保驾护航。涉及节能环保、大数据、云计算等领域的专利申请或者专利复审案件,可请求优先审查。
新《办法》形成了系统完整的专利优先审查制度。相较于《发明专利申请优先审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原《办法》)仅规定发明专利申请的优先审查,新《办法》的适用范围涵盖更广,也更为高效。
从整体来看,相较原《办法》,新《办法》主要做了四方面的修改:一是扩展了优先审查的适用范围;二是完善了优先审查的适用条件;三是简化了优先审查的办理手续;四是优化了优先审查的处理程序。 例如,原《办法》只规定了发明专利申请的优先审查,不涉及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也没有包括专利复审和专利权无效宣告案件。新《办法》的适用范围涵盖实质审查阶段的发明专利申请、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复审以及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无效宣告案件,形成系统完整的专利优先审查制度。 再比如,除了原《办法》中规定的与国 家产业相关的适用优先审查的情形外,新《办法》根据《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十三五”国 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中国制造2025》等重要文件的政策部署,并参考其他国 家有关优先审查的规定,扩充和丰富了适用优先审查的情形。 其中,尤为值得注意的是,为适应新业态发展需求、保护权利人创新积极性,新《办法》规定了专利申请、专利复审案件的优先审查适用于以下情形:涉及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车和智能制造等国 家重点发展产业;涉及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领域且技术或者产品更新速度快等。 新《办法》正在为我国当前着力发展的新经济保驾护航。这一规定,将有利于促进互联网科技、节能环保、新能源等当前国内最 具发展潜力、需求最迫切的创新领域加快发展。
同时,新《办法》还根据不同的专利类型以及程序特点,分别设定了相应的答复期限和结案期限,并根据我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结合审查实践,规定了因一些事由出现需要停止优先审查程序,按照普通程序处理的具体情形。
事实证明,知识创新带来的经济效益不仅从市场自我驱动中来,还从政府的有效管理中来。《办法》的实施将会是一次“从管理中促创新,从管理中谋发展,从管理中出效益”的生动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