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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商标提交使用证据的几种情况

浏览: 发表时间:2020-06-16 11:22:50

       根据"美国商标法",当商标从申请状态开始到商标续展,总共需要提交三项商标使用证据。可以依据美国的商标申请流程,可分为三种情况:商标申请中、商标注册后、商标续展时。当提交美国商标申请,又基于三个基础:基于意向使用、基于实际使用、基于国外注册。选择不同的提交基础,对于使用证据的规定和要求也不一样。让我们来看看。

基于意向使用:

       意向使用即在提交申请时没有实际使用的证据,申请人必须在收到核准通知后六个月内提交使用证据。在这种情况下,申请人应当在通知发出后六个月内使用该商标,并提交商标使用证明和所需费用。

       申请人尚未在美国使用该商标或者暂时不能提供使用该商标的证据的,可以在六个月期限届满前向美国专利商标局申请延期,每次延期请求可以获得额外6个月期限,理论上可以延期五次。必须提交商标使用证据,不申请延期,不提交使用证据的,视为放弃申请。

基于实际使用:

       根据实际使用情况,根据"实际使用"提出的美国申请必须在申请时提交使用证据,并分别在登记之日起5-6年和9-10年内提交使用证据。

       应当注意的是,在通知发出后六个月内,申请人不及时提交商标使用证据或者请求延期提交的,可以在过期后两个月内提交请愿书,并可以呈请复活商标申请。

基于国外注册:

       在"国外注册"的基础上提交的美国申请不需要在商标注册前提供使用证据,但在商标注册之后以及每次续展时,也需要提交。

       此外,以“国外注册”为基础上提交美国申请,需要提供国外注册证的公证件,在美国申请的商标必须与国外注册证上登记的商标相同,同时,在美国申请的商品/服务的范围不得大于在国外注册证上登记的商品/服务商标。

       据美国商标法,商标注册人必须在适当时候向美国专利商标局提交继续使用该商标的声明,并提供其使用的证据,或该商标的合理未使用声明和未使用的理由。这一规定主要用于撤销在美国不再使用的注册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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