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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商标撤三:怎样的使用才算是使用行为?

浏览: 发表时间:2020-06-30 14:06:21

       日本商标撤三的定义就是连续三年不使用商标的行为进行撤销,也跟中国一样,对连续3年不使用的商标可以提出撤销。此项法律依据是日本商标法第50条,不过,日本的规定比中国详细一些。比如,有这样的规定:

       作为使用的行为,被请求无效之前的3个月内的使用行为需要具体分析,要是请求人能够证明商标权利人的使用行为是得知被提撤销的信息之后的行为的话,不当做商标使用行为。也就是说,作为商标权人的话,收集使用证据时,最 好是提供:被撤销的3年前到3个月前之间的证据,要不然,很有可能JPO不认可商标权利人的使用行为,你的商标照样被撤三。

       那么怎样的使用才算是使用行为呢?接下来看看商标使用行为的定义:以事业为目的,生产、加工、证明或转让商品的人在其商品上所使用的标志。另外,对于商标使用的定义,在日本商标法第2条中还规定了一共10种情形。这些情形跟中国差不多,比如,生产、销售、打广告、出展等等。

       我们可以通过判例看看法院对商标使用行为把握的尺度:日本一家叫做福本电机的公司在14类的手表指定商品中注册了DEEP SEA商标,这里注意,这家公司的注册商标是带有空格的,然后,这家日本公司自己的叫做ELGIN的手表中,用这个商标,使用状态是不带空格的DEEPSEA。然后,劳力士也想用这个商标。当时,劳力士主张这种不带空格的使用行为不算商标使用行为,结果,在JPO层面上这个商标被撤销掉了,但是,商标权人继续上诉到法院,最终,掰过来;也就是说,法官认可这是商标使用行为。

       实际上呢,看JPO的数据能发现,撤三成功率超过9成。当然,撤销操作也有一些战略,比如针对性的选择指定商品等等,要是对整体提撤三,那权利人只要证明其中一个商品上的使用,就可以避免被撤销。但是,在日本可以以指定商品为单位提撤三,这样就可以提高撤三成功概率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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