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在前段时间,在知识产权领域发生了一件大事,什么大事呢?就是杭州互联网法院26日对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等与杭州某抖商公司等就“抖音”商标侵权案及不正当竞争纠纷进行公开宣判,经过裁决,最终判定杭州某抖商公司等商标侵权赔偿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150万元,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50万元。
早在2018年的时候,在杭州市江干区,杭州某抖商公司举办“抖商万人联盟启动大会”,用于注册商标“抖音”的商标宣传,但涉嫌虚假宣传。如在会议中宣称为“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旗下”、“抖音”、“今日头条”、“小火山”企业认证地区授权代理商。大会宣传资料中显示,邀请“神秘嘉宾”为“抖音总部高管助阵”。
除此之外,某科技公司、杨某某还通过个人微博、公众号“真某棒”、个人QQ号等擅自使用“抖音”涉案商标,同步进行虚假宣传。
法院认为,本案涉嫌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持续时间较长。从2018年12月17日起,涉案“抖商大会”擅自使用涉案商标进行虚假宣传活动,直至2020年3月13日侵权公证之日,涉案部分侵权行为仍在继续。同时,“抖音”文字商标为驰名 商标,其品牌价值很高。按照原告提交“抖音”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抖音联名卡活动的相关证据表明,该注册商标在个人商业活动中的授权使用金额高达1940万元。
综合分析以上因素,依法规范行使法律赋予的自由裁量权,本案在确定赔偿金额时体现了一定的惩罚性。而且本案中,相关公司和个人多平台、多角度进行商标侵权虚假宣传,恶意重复侵权,且侵权行为持续时间较长,应承担惩罚性因素的赔偿费用。
新修订的《商标法》明确规定了惩罚性赔偿条款,不仅是对权利人的赔偿,也是对故意侵犯人的处罚。恶意侵权的高额赔偿,不仅是为了制止侵权行为的发生,更是为了解决长期以来知识产权侵权成本低、赔偿不足的问题,从而遏制侵权行为的不断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