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网红”一次的出现,近几年,“网红”一词已经成为人们常知的网络红词,与此同时,在这个网络名人的时代,"网红"的名字被别人一再抢先。当然,网红本身可以拿出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权利,所以问题就出现了,"网红"究竟属于谁。
最近,国 家知识产权局原商标评审委员会网站发布了一项关于第32184242号“网红”商标的驳回复审决定书,这是苏州一家公司“网红”的商标被驳回。
2018年7月11日,申请者苏州智取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注册了商标号3218242的“网红”商标,随后被商标局驳回,申请者苏州智取商贸有限公司向商标局申请了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原因是:申请人申请商标完全是为了自己的业务发展需要,驳回决定中的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申请人第18779565号商标也已经在线注册成功。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初步审定。
经过审复审,认为"网红"作为商标,在指定商品中使用,容易被消费者误认到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不能作为商标使用。最 后,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还有一种就是第18779565号“网红”商标注册成功。申请人的第9类商标18779565于2017年4月14日注册公告,专有权范围从2017年4月14日到2027年4月13日。各类商品和服务包括手机屏幕专用保护膜;电影摄影机;摄影器具包;自拍杆(手持单脚架);卫星导航仪器;智能手机;穿戴式行动追踪器;智能手机用套;智能手机用壳;照相机(摄影)等等。
那么,为什么这两个"网红"商标的结局会有所不同呢?但仔细搜索发现,结局不同的,不仅仅只有这两件“网红”商标。从2015年到现在,苏州智取商贸有限公司多次以带"网红"这个字样申请注册多个商标,其中大多数都是25类商标。
况且苏州智取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注册的几个"网红"商标服务类别包括服装、通讯、电子产品等,属于其业务范围。还有就是该公司在其服装服务范围内先后三次申请这一类商标。
在线搜索发现,带有"网红"这个词有1000多个商标,包括“网红优品”、“网红头条”、“网红日记”、“网红先森”等等,有各种各样奇葩的商标。
在这里,我们需要注意:以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征或来源产生误识的,不应被用作商标。因此,在这种"网红"频繁出现的情况下,每个人都想得到"网红"的羹,但是,此时我们应该把握底线,不要欺骗消费者并用来赚取利益。"网红"商标就是很好的例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