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注册商标在现实社会生活中是非常普遍的,大多数组织和个人经常频繁注册商标然后进行买卖获得高额利润,这种行为也是不道德的,按照知识产权领域来说,是杜绝的,可是这种现象还是存在。我司总结了三点恶意注册商标的行为:妨碍他人正常注册、对有知名度商标,商号的模仿注册、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注册。
1、妨碍他人正常注册
例如,抢先注册尚未进入中国市场的外企商标,由下级渠道商抢先注册制造商的产品商标等。“恶意”不仅体现在权利人的核心商标类别中,包括可能涉及的延伸类别中,而且具有适用性。
商标权人要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可以提供合作协议(或商业意向记录)、境外销售、知名度证据或注册人名下商标数量、是否存在其他抢注行为等证据来佐证。
2、对有知名度商标、商号的模仿注册
如“康帅傅”、“康师傅”。“恶意注册”对名称的知名度要求并不高,行业或者区域内知名、注册人知晓、使用一定年限,满足这些条件即可。商标权利人可以利用产品的销售地域、销售渠道建设、广告投放等证据,阻止恶意商标注册。
3、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注册
例如,“大白兔”奶糖的“大灰兔”商标,可口可乐公司在卫浴产品上注册“可口可乐”商标。其主要表现为跨类、无关联的注册商标,或者注册人(及其关联人)有显著的商标销售行为。主要包括个人注册的大量商标,无生产、销售能力的企业注册的明显超出经营范围的商标,与大量商标转让有关。然而,商标的“恶意使用”并不是单纯的目的。因为,大多数企业都会以保护为目的进行关联注册或防御注册。因此,判断商标注册是否存在恶意,需要结合多种因素进行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