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热爱自己的家乡是中华儿女心中的初心,所以很多人在为自己的商品选择商标时,首先要想到的往往是地名。但是地名原则上来讲是不能被用作商标注册的,因为生产商往往要在商品上标明商品的原产地,当使用地名作为商标时,人们往往不知道它们是商标还是原产地,所以显著性不足。但是也有例外,地名也可以用作商标进行注册,这要分为多种情况来分析。
1、第 一种情况是商标仅由行政区划名称构成。
根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原则上不得将地名用作商标。但是,如果此地名具有比地名更强的其他含义,则可以注册和使用;无论是否具有第二含义,在现行"商标法"实施前注册的商标仍然有效,可以继续使用。综上所述:原则禁止,存在例外,法不溯及既往。
2、第二种情况是商标包含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
这又分为两种不同的情况:
一是地名独立于商标主体(显著)部分,是真正的表述,不会导致对商品来源和质量等特征构成错误认识,因此可以注册。同样,如果商标比"商标法"的注册时间早,它仍然有效,可以继续使用。
二是商标主体(显著)部分包含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商标法原则上不可以作为商标使用,但也有如下若干例外可以注册使用:
(1)此地名具有比地名更强的其他含义;
(2)作为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的组成部分;
(3)商标申请人以自己的全称注册但其全称中包含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的;
(4)在现行"商标法"实施前已注册的商标仍然有效,并可继续使用;
(5)地名与其他文字结合整体具有显著特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