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替换商标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权利人有两个分别用于不同档次商品的注册商标,其他人购买权利人的低档商品,去除其商标,换区以权利人在高 档商品上使用的商标,再销售出去。债权人因侵犯商标权提起诉讼的,被指控侵权人的行为,依照"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认定为: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注册商标,将替换商标的商品投放市场的侵权行为。
二、"商标法"有规定即将实施侵犯商标权的行为。主要侵犯商标权的行为有:为销售目的持有侵权商品的行为、为销售目的发布侵权商品宣传广告的行为、为制造、销售侵权商品而持有侵权标志或者带有侵权标志的包装的行为等。
三、承揽加工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承揽人承揽加工具有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承揽人应当检查定作人是否享有商标权,不履行义务继续加工的,承揽人和定作人应当为共同侵权,共同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等;承揽人不知道是侵权商品,可以提供其商标权证明的,承揽人不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应停止制造。
四、搭赠是否构成侵权
搭赠他人在销售商品时侵犯他人商标权的行为,由于搭赠是一种销售形式,因此搭赠侵权商品是侵犯商标权的行为,搭赠人应当承担停止侵权的责任;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搭赠的商品是侵犯商标权的商品的,也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五、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终止后的销售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原告已许可被告使用其注册商标,并签署了商标许可合同,但合同终止后,一些带有原告商标的货物尚未出售,被告继续出售这些货物以实现其商业利益。商标许可合同中有协议或者当事人就此问题达成协议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当事人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合理的销售期限,许可人在该期间内销售许可合同期间内制造的货物的,不视为侵权;在逾期期间销售的,构成侵权。
六、使用经过相关主管部门审批的侵犯商标权的商业名称是否构成侵权
商业名称虽经有关主管机关审查批准,但如果该名称在使用中起到商标的作用,则足以造成混淆和错误认知,构成对商标权的侵犯。有关主管部门对商业名称的审批,只规定该名称的使用符合本部门的管理规范,不能作为不侵犯他人商标权的依据。有关主管部门无权确定申请使用的商号是否侵犯他人的商标权,其审批不能排除该名称侵犯他人商标权的可能性。